正规杠杆炒股公司 美邦科技IPO项目中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依据不充分等,中伦律师事务所收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4-07-30 20:55    点击次数:154

正规杠杆炒股公司 美邦科技IPO项目中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依据不充分等,中伦律师事务所收警示函

(原标题:【原创】美邦科技IPO项目中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依据不充分等正规杠杆炒股公司,中伦律师事务所收警示函)

6月6日,河北证监局在官网公布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中伦所”)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中伦所在美邦科技北交所IPO项目中存在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依据不充分等问题。同日,河北证监局还公布对该项目3名签字律师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该决定显示,中伦所存在三点问题。

首先,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依据不充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多处涉及主要客户、供应商相关内容,但项目底稿中未见主要客户、供应商选择标准及名单相关材料。

其次,未按规定制作工作底稿。一是核查验证中获取的部分材料未能存入工作底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依据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确认及承诺函》未在工作底稿中保存;工作底稿中未保存律所对有关银行、客户、供应商的函证及相关回函的原件,未保存相关邮件回执。二是工作底稿均未标明页码,部分工作底稿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最后,核查验证工作不规范。一是个别访谈材料中,被访谈人员或访谈律师未签字。二是未对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面谈。

综上,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中伦所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中伦所按规定制作完善工作底稿。中伦所应强化风险控制制度执行,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执业质量;同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河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报告改正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并将重新制作完善的工作底稿提交。

此外,河北证监局还公布对该项目3名签字律师慕景丽、李科峰及马嘉毅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并要求三人接受监管谈话。

公开资料显示,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早获批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自2012年4月17日起,依法改制为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办公室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及阿拉木图18个城市,业务范围遍及全球五大洲。

美邦科技成立于2005年6月14日,于2023年5月2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832471。公司,向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客户提供核心关键绿色工艺技术、装备、催化剂等解决方案,包括技术方案设计、反应和分离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服务、运营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以及高端精细化学品等化工新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来源:读创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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